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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 |
(一)、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 名称核定
1、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 照片两张、非沪籍股东的暂住证、计生证;
4、 联系电话;
5、 授权委托书
6、 注册资金;
7、 主要经营范围;
二、 工商登记册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股东照片(各四张);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
7、股东个人简历(各一份);
8、居住证、待业证原件;
9、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2、确定经营范围;
13、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 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4、公司法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号。
五、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 统计证
(二)、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它是指全体股东在股东成员中指定某个成员作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来代理股东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鉴于其重要性,将专节论述。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合法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资机构应是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报告应明确载明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经注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如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的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应当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这里应提交两种文件:一种是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一种是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文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均是自然人,所以,能载明其姓名和住所的文件应是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方式应据公司章程而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果是股东委派产生,应提交经委派股东盖章的对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如果是选举产生,则应提交股东会的决议,该决议由会议的股东盖章或签署姓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的载明其聘任经理事项的聘任书。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任职文件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其任职可以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指定产生。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是委任书、股东会决议或者载明国家投资部门或授权部门指定任职的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9.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是租赁用房的,需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的证明文件及租赁协议。
公司的住所是股东作为出资投入使用的,则提交股东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或有关房产权证明的文件及该股东出具的证明文件。
除上述九种文件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指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创立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有权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发起人在筹办公司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费用,出自公司财产。如果发起人虚报或滥用筹办费用,会使公司财产减少,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当对筹办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为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其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等内容。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有关的财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是证明发起人法人资格的文件。发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其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发起人是其他法人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其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如社团法人需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符合法定表决权的股东签名或盖章。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时,首先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1、公司住所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租赁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文件应是《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在建房也可以是有关房产的投资证明、开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住所是发起人作为股份投入使用的,应提交发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房产证明文件,并应提交发起人出具的出资说明。
1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指引
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应知:
一、申办资格,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首先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申办手续及需要递交的相应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合同、章程(原件);
6、 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 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 董事、监事、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 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办理时限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册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注册资本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0.8‰收取;
2、 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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