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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破产

(一)、自然人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6、因其他法律许可的原因终止经营。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5、公司的印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物件。
    三、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文件、物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注册号注销,营业执照、印章及有关文件封存。
    五、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将公告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5、公司的印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物件。
(二)、私营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时机
    (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清算组织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理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
    4、清算小组自成立起60日内在淄博日报上的三次注销公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税务注销和银行消户证明;
    7、公司各种印鉴;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驳回的决定。
(三)、公司注销登记审批指南
    一、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
    5、股东会关于确认清算报告的决议或决定;
    6、清算报告;
    7、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满90日的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IC卡、法定代表人证书;
    9、完税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审批程序
    1、受理
    2、审批
    3、核准
(四)、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结束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公司剩余财产分给股东而进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有几种原因
    (1) 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 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3) 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4) 政策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5) 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解散。这主要是基本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除因合并、破产而解散外,其它各种方式的解散都必须进行。这是因为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已转移到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其财产处分的办法须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去处理。公司因破产后不会有剩余财产,因为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才叫破产,因此它只是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另一种是法定清算。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
    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确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及债务的执行人。清算人的产生一般有几种情 :一是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二是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清算人的主要职权是:(1) 公司的所有财产由清算人保管和控制;(2) 决定负连带责任者的名单和对应予催缴的股款进行催缴;(3)查明和按正确的次序偿还债务;(4)将股本还级股东,如有财产,要在应得者之间进行分配。
    清算人编造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在股东大会承认会计表册后一定期限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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