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30条意见,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

 2019-08-14  1832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上海市政府出台了《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0条”。

 

该意见分别从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提高跨国公司投资、资金使用、贸易和物流、研发便利度,加强配套保障六个方面提出改革意见,并指定具体政府部门负责落实。本意见从2019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831日。

 

其中规定: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

 

同时,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

 

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下集中运营管理公司成员企业境内外资金,按照集团商业模式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

 

推进海关面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实施注册登记、通关、减免税、保税等业务“一站式”办理。

 

此外,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医疗集团到本市举办医疗机构,鼓励优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布点和扩大规模以满足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