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要离婚,上海法院具有管辖权

 2018-08-15  1825


         根据2011年1月颁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问题解答》之规定:

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由此可见,如离婚双方已在上海某区实际居住满一年,且共同选择接受其居住地的上海市某区法院管辖,该区法院就会受理该离婚诉讼。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请当事人需要注意:

1 实际居住满一年。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居住房屋的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满一年证明》,以便确定具体管辖的是某一区法院。

2 离婚双方需共同(同意)选择我国法院管辖。要求当事人双方向法院提供亲笔签署的《同意某区法院管辖的承诺》或共同前往法院并原告在法官面前签署《离婚起诉状》。

  外籍人士选择上海办理诉讼离婚,往往难度小、成本低、效率高而受到外籍当事人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