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新购捷豹车遭毁损

 2010-04-06  1693


                                                             业主新购捷豹车遭毁损 物业未能提供监控成被告

       中国法院网讯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郭女士,新购的捷豹车在小区车位上划伤,到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却被告知其车位不在有效监控范围内。后经多次交涉未果,郭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后者赔偿其车辆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损失共计9800元,并为其车位安装有效的安全监控设施。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郭女士诉称,2009年11月5日,她购买了位于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地下车库的一个固定车位,并已支付了相应价款,依法拥有所有权。同日,她与物业公司就该车位签订了《地下停车场已售车位管理协议》,并一次性向物业公司缴纳了12个月的车位管理费960元。依据该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对车位提供维护保管、安全监控等服务。

  2009年12月2日,她将自己新购捷豹车停放在车位上。12月6日,她开车时发现车辆左侧车门有数十个脚印,便立即向物业管理人员反映。后进一步检查发现,车门对应脚印的相应部位已凹凸损坏,右侧车门有一道划痕损伤。她到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却被告知其车位不在有效监控范围内。因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均未得到合理解决,郭女士无奈之下先行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物业公司拒绝承担相应费用。

  郭女士认为,物业公司与其签订了车位管理协议,并收取了管理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管关系,物业应当依约对她的车辆安全及毁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她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车辆损失费等损失。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作者 王蕾蕾)来源:中国法院网www.shnd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