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
2013-05-30 1537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下列分支机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再到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
(二)第三产业中的商业、餐饮、咨询(中介、代理)、美容美发、娱乐等行业在本市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二、凡属国家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须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上(一)、(二)项之外的分支机构仍按原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