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2013-06-03  1573


    法律选择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即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明示选择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通行的做法是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由于明示选择透明度高,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表示容易确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选择法律的方式。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缔约行为或者某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对于默示选择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否定,有的承认,有的是有限度地承认。《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延续了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用明示方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