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和自首之间应拉开量刑幅度

 2011-01-14  1518


坦白和自首之间应拉开量刑幅度


      坦白从宽”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草案将“坦白从宽”作为一种法定量刑情节,拟首次规定到刑法中:“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一新增规定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何意义?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鼓励坦白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草案这样规定,会鼓励更多的犯罪分子坦白,节约司法资源。”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罗翔认为,这其实是我国刑法政策的法律化。我国历来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这些都没有写到法律上,坦白从宽只是一个酌定情节,将其写入刑法中是一个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徐久生也对新增这一条持肯定的态度。他说,让犯罪嫌疑人为求得从轻处罚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这对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很有好处。

  “如实供述就是我们常说的坦白。”徐久生说,在犯罪嫌疑人坦白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对其进行从轻处罚,这是可行的。这也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前的刑事政策就有坦白从宽的规定,现在将政策上升为法律,会具有可操作性。

  有代表建议不增加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是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认为,修正案草案拟将“坦白从宽”作为一种法定量刑情节应取消。

  他的理由是:首先,我国刑法明义规定自首要有三个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交代;第三,接受审查或审判。依此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新增加的有关“坦白从宽”的规定不具备自首条件,如果“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以从轻,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就会造成犯罪分子不投案、不接受审查,只有抓到了才供述、才交代,这样同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供述罪行就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必然会造成司法机关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抓罪犯,这不利于打击犯罪。

  草案相关规定应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提出,自首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自首,即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罪行;一类是特殊自首,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服刑中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这两类自首之所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主要是因其自首而不再具有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因其主动交代而节约了司法成本。当人证、物证俱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已不再成为定案必备要件时,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如实供述既不会减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会因此而降低司法成本。如果要从轻处罚,还需要增加从轻的理由。

  南振中委员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有刑法学专家建议,坦白和自首之间应拉开量刑幅度。

  “因为对自首的处罚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只是多了一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坦白和自首两者之间如何拉开一个幅度,这是需要立法机关注意的问题。”罗翔认为,如果幅度没有拉开,就会导致犯罪分子都不会选择自首,而是被抓后再坦白,因为这样一样能获得从宽的待遇。

  罗翔建议,可通过司法机关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自首和坦白的处罚拉开一个空间,以更好的实现罪刑相适应。

  建议不删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现行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删去这一规定。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至少可以在量刑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的理由是:第一,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能够认定其悔罪的态度比较好,这类人更容易改造,应该给他们一次机会。第二,鼓励犯罪的人立功,争取减轻处罚,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第三,只要将原条文中的“应当”这种法定减轻、免除情节,修改为“可以”这种选择性的减轻、免除情节,法官就可以依照罪行危害性等综合考虑,选择对犯罪人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而避免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为此,金硕仁委员建议,不要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而将该款修改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秦希燕代表也认为,应保留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因为这一款是关于既有自首、又有立功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如果取消了此款,就没有对既有自首又有立功的如何处罚的规定,显然是不应当的。

  秦希燕代表还认为,本款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可以”,也是非常恰当的。这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陈丽平 见习记者李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