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全国及重点城市人力资源相关政策汇编(四)

 2020-02-09  1967


                                                                                                         


地区

序号

文件

部门

主旨

摘要

河南省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国务院办 公 厅 关 于 延 长 2020 年春节假期 通知的通知(豫政 办明电〔20201 号)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长春季 假期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转 发 人 社 厅 明 电 [2020]5 号文件, 妥善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劳动关 系工作的通知(豫 人社明电【2020 2号)

河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关系

1、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 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 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 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 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 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的工资收入。

3、生活费标准 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 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80%

吉林省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国务院办 公 厅 关 于 延 长 2020 年春节假期 的通知 ( 吉 政 办 明 电 〔20202号)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长春节 假期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转 发<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关系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吉人社函 【202016号 )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关系

1、掌握了解劳动关系基本情况。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关系有关情况的摸排工作,掌握了解本地区企业受疫情影 响情况和企业具体应对措施等;被确诊劳动者、疑似症状 劳动者、被隔离观察劳动者等具体人数,以及在治疗、隔 离期间需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等情况;因劳动者无 法及时返回复工的等受影响企业情况,以及企业由于人手 不足需延长工作时间而产生的加班工资等。各地要指定专 人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 2、釆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权益。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采取服务指导、监察执法、争议 调解等综合措施,督促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人为本、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特 别是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或生活费发放、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合 法权益。

云南省

1

云南省关于延迟企 业复工和学校开学 的通告

省 委 省 政 府 应 对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疫 情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指 挥 部

延迟复工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 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 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 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 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 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9 24时前复工

广西壮 族自治 区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延长 2020 年春节 假期的通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厅

延长春节 假期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 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 日),2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青海省

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 通知》的通知

青 海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延长春节 假期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农历正月初九, 星期日) 2 3 (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江西省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延迟省内 企业复工的通知 ( 赣 府 厅 明 〔202011号)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迟复工

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020 2 9 24 时前 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 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 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安徽省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延迟企业 复工和学校开学的 通知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迟复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 9 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 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 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 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 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福建省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延迟省内 企业复工的通知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延迟复工

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障 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 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 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 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 9 日(农历正月 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山东省

 

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积 极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做 好劳动关系工作的 通知(鲁人社函 〔20205号)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关系

1、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 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 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 劳动合同。

2、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 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 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 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应 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 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 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适当延长春节假期 迅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 至 2 2 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 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劳动报酬。

 4、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 协 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

关于延迟省内企业 复工的紧急通知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延迟复工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 9 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 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 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 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 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陕西省

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妥 善处理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问题的通知(陕人 社函〔2020]20号)

陕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障厅

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解除限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 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 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陕西省 西安市

1

西安市关于延迟本 市企业复工的通知

西 安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挥部

延迟复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 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节日期间停产停工的各类企业和 建设工程延期复(开)工,复(开)时间另行通知。

辽宁省

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转 发<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关系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辽人社明 电【202010号 )

辽 宁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关系

同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的规定, 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海南省

1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及劳动保障 工作的紧急通知 ( 琼 人 社 发 〔2020)8号)

海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关系

1、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 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 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 束。 2、工资支付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 3、年休假安排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 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 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湖北省

1

《湖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办公 室关 于转发<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妥善处 理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 题的通知>的通 知》

湖 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劳动关系

对于人社部通知中提及的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 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湖北省 武汉市

1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维护劳动 关系稳定工作的通 知

武汉市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联合 市工商 联、武汉 企业联 合会/企 业家协 会

劳动关系

1、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 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 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 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 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 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 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 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 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 活费。

3、 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 法》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 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 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 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 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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