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2020-12-09  1144


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基于此,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是否有效,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形成的《结算协议》亦应无效;有人则认为结算协议是发、承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有权对自身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应当认定为有效。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类似问题判例进行分析。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基于上述规定,在施工合同无效时,为了保护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基本利益,法律也认可对无效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有效处理,即发、承包双方可参考之前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认定工程价款。因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对既存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和清理并签署结算协议的行为,符合上述立法之目的。

以案说法

针对结算协议的效力问题,笔者查阅了人民法院的类似判例,在不同时期,结合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法院在裁判时也有些许的差别。相关裁判案例列举如下:

一、毛世武、安徽富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328号)

毛世武作为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涉案工程,其与侯道云签署了两份《桩基施工协议书》。20121222日,骆丽君作为富煌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的负责人与毛世武签订《结算协议》,该协议约定:“认可毛世武为芜湖恒兴农业科技大厦所做桩基工程总款为450万元,余款在201321日前支付150万元,尾款在4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若到期不能按期支付,则每日按余款的0.6%计取违约金。”

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审理中,毛世武主张富煌公司支付20121222日《结算协议》中剩余工程款,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每日按余款的0.6%计取利息”计算违约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因毛世武无施工资质,故该《结算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有关违约条款亦应无效,故毛世武主张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每日按余款的0.6%计取利息”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判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毛世武主张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每日按余款的0.6%计取利息”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毛世武的再审申请。

二、新兴建设公司、嘉年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

20091016日,新兴公司承包嘉年华公司发包的青岛海上嘉年华项目工程。因双方违反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中标无效,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认定无效。2014422日,嘉年华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依此进行结算,此后发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嘉年华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支付协议》是在新兴公司退场之后,双方针对新兴公司已完工工程价款的数额及给付期限所作约定,系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结算协议》《支付协议》合法有效,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

针对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笔者整理了人民法院在裁判类似案件中主要裁判观点,具体如下:

1.如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要求非法分包或者转包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则实际施工人有可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与合同有效情形下同等的利益,不利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意亦不相符。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为了保护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的基本利益,对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约定做有效处理。

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签订的结算协议一般亦应认定为无效,但如结算协议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并已明确订立结算协议的目的,且该结算协议系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与清理,仅限于工程价款的范围,则可认定为有效。

4.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理解,应限定在对承包方或者实际施工人因建设施工所发生工程价款的范围,不宜再做扩大解释。因此,对于承包方或者实际施工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结算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的,不应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结语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关于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笔者认为在施工合同无效时,为保护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基本利益,发、承包双方对既存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和清理并签署结算协议,人民法院认定有效,能够作为发、承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但是,人民法院也不支持实际施工人从无效合同中获得与合同有效情形下同等的利益,双方结算仅限于工程价款的范围,工程价款之外的违约金、损失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