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用资质的施工人以及合法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0-12-24  986


最高院:借用资质的施工人以及合法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不适用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等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履行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工程价款债权请求权不能得到保障。借用资质方可依据其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基础关系,督促其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关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即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标的产生了实质性的法律关系。因此,虽然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当事人围绕合同订立、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形成一系列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会基于这些法律关系产生债法上的请求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要求包方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本条也适用于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施行后,批评该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都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却赋予违法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利,既缺乏法理依据,又会产生错误的导向。

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赋予实际施工人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包合同有效无效,违法合法不是决定是否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标准。此外,举重以明轻。既然在分包合同违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要特别保护,在分包合同合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当然应当予以同等保护。因此,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