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分析EPC项目“发包人要求”导致的后果及责任承担

 2020-12-25  1957


从一则案例分析EPC项目“发包人要求”导致的后果及责任承担

在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合同往往包含设计内容除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外,其他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发包时的设计深度并无相应规定。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只提出一些抽象的概念性的东西,或是仅提出性能方面的需求,因此使得项目设计成果以及性能指标的最终确定需要经过发承包双方反复多次的修改、调整、补充,并且项目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往往以要求、指令、通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干预,而总承包人又很难拒绝这种干预。此时可能出现因发包人要求导致项目成本增加、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情形,对于该不利结果的承担往往会导致发承双方产生分歧并引发诉讼纠纷。而最新公布的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0216)对于“发包人要求”及其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

通过一则案例,分析“发包人要求”在项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后果及责任承担

案件介绍:

12011216

东辰控股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签订《20万吨/年芳烃联合装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东辰控股公司将20万吨/年芳烃联合装置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作交中建安装公司实施,即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应包括EPC阶段的详细工程设计、总承包管理、设备材料采购服务、采购、材料和设备供货;制造、安装、施工、单机试车至中间交接;在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开车工程中给业主提供技术、人力支持,确保开车成功,以及所有合同规定的事项,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项目工期456日历天(开工至中间交接工期为14个月)

22011527

项目开始施工。

3201210月至11

双方就项目中28项分项工程办理了中间交接

42013529

其余项目、设备装置完成中间交接

520137~8

东辰控股公司认可案涉项目于20137月进行试车调试,20138月份开始生产试运行。

其后双方就工程结算金额及工程逾期竣工责任问题产生争议,中建安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东辰控股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赔偿金。东辰控股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中建安装公司延误工期赔偿金以及工程逾期完工造成的相关损失。

裁判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40号】

裁判时间: 2019426

裁判要旨

关于竣工迟延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建安装公司(总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联络单》《设计变更通知》可知,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设计变更以及项目增加保温设备系东辰控股公司(发包人)提出并要求中建安装公司执行,且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迟延进场同样影响了工程进度。因此对于东辰控股公司主张案涉工程逾期交工原因完全在于中建安装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项目的保温工程于2013519日完成中间交接,其余工程于201211月完成中间交接,均晚于合同约定时间,项目存在工期迟延的问题。关于工期迟延的责任问题,中建安装公司提交了215份《工程联络单》以及109份《设计变更通知》,主张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设计变更、东辰控股公司未及时采购设备等情形,导致工期延误。东辰控股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是EPC交钥匙工程,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且中建安装公司负责项目设计,相关设计变更与东辰控股公司无关。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虽然总承包合同约定中建安装公司负责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但因东辰控股公司亦负责一部分设备的采购工作,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相互协调配合;第二,经审查215份《工程联络单》,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大量设计变更,且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设计变更系由东辰控股公司提出,并要求中建安装公司予以配合执行;第三,关于保温工程的问题,东辰控股公司在2012924日尾号为2404的《工程联络单》中称:208单元部分设备由于设计没有保温,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我公司决定增加下述设备的保温……”,东辰控股公司还在2012125日、2013125日、201368日的《工程联络单》上继续要求增加保温设备,后东辰控股公司、中建安装公司将保温工程分包给多家公司进行施工。同时,20122月、4月的多份《工程联络单》显示由东辰控股公司负责采购的三机组相关设备迟延进场,影响了工程进度。由此可见,工期延误不能完全归责于中建安装公司,东辰控股公司亦负有一定责任,故由双方各自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较为公平。对东辰控股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作为发包方的东辰控股公司对导致案涉工程竣工迟延确有责任。一审法院综合以上因素,以及东辰控股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长达三年多时间内一直未要求中建安装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直到201711月本案诉讼发生后才以反诉方式提出该项请求,对东辰控股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启示

2020129日,住建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0216),该20版示范文本新增了“发包人要求”条款。范本将“发包人要求”定义为: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这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包人指令、要求等文件或意思表示同样可能被认定属于《发包人要求》的组成部分。同时20版示范文本中明确将“发包人要求”等文件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将其解释顺序列为与合同专用条件同顺位,高于通用合同条件、承包人建议书、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对于“发包人要求”的责任后果,20版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如发包人做出相应修改的,或者发包人《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上述对于“发包人要求”的约定表明,相比于此前2011版示范文本,新版合同要求发包人对于项目基础资料以及发包人的指令、要求等产生的相应后果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这要求发包人对于项目的要求或干预应更加审慎。同时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要求与指令,除过往的工程签证或会议纪要等证据留存外,承包人应通过商业谈判明确发包人指令构成对于合同附件《发包人要求》的补充或修改。

/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