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

 2021-01-29  1118


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

在这里要区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保证建设工程不存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的缺陷的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不是与保修期相对应的概念,并不要求在整个保修期内有质量保证金支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法定最低标准的保修期最高期限为五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则约定有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后返还。

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是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对价的一部分,能够按时取回质量保证金关系到承包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以便于承包人依据明确的合同条款向发包人主张支付质量保证金。

/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