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解决方案

 2021-03-29  754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疑难复杂程度较高的一类案由,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复工复产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叠加阶段,为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持续发展,减少诉讼纠纷,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出法律提示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的主要类型及解决方案

一、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结算争议

(一)此类案件包含两种情形:

1、案件经过法院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双方已经完成了结算,并有结算协议确认工程价款,发包人往往以合同无效为由否定结算协议的效力,双方产生争议;

2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双方尚未进行结算,只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不同意适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条款,由此产生争议。

(二)对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确认的解决方案及法律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是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约束当事人行为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目前还较为普遍。所以我们提醒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首先应当审查相关资质,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首先不影响双方在竣工验收完毕后已经形成的结算协议的效力,可以依据双方结算协议来确定工程价款。其次,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

所以双方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工程价款,或者竣工验收完毕后及时结算工程价款,避免产生争议。

二、“结算默示”规则下工程结算争议

1结算默示条款是指法院无需再通过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确认工程价款,而可直接以承包人申报的结算金额认定工程结算价款。而发包人往往不同意承包人适用该规则来确定结算价款,并提出延迟回复的种种理由。

“结算默示”规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结算默示条款规则适用的法律风险提示

结算默示条款实际上最大程度保护承包人获取结算工程价款的利益,制止发包人拒绝结算或者拖延结算的不法行为。

故承包人主张依据结算默示条款来确定工程总价款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默示条款;

2承包人在竣工后向发包人实际发出了结算申请书或决算报告等结算文件,可以直接递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签收,或者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了发包人,要有证据证明结算文件资料确定送达到了发包人;

3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为28天。

三、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情形下的工程价款争议

1合同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包死价、价款不作调整),一般应按照约定的固定总价来结算。

但实践中,双方在履行合同时经常会出现增减项或设计变更、施工主要材料价格发生变化亦或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工程延误等情况,这时候利益失衡的一方会提出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调整,双方遂发生争议。

2对固定总价情形下价款结算的法律风险提示

双方在合同中尽量明确约定合同总价款,避免后续结算争议,约定固定总价时可以约定价格调整所适用的合法情形,如不可抗力(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误工期导致人工、机械设备等费用的增加或消耗)、主材价格的巨大波动明显超出了市场可预计风险的范围等;

无法约定总价的,应当明确约定合同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以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对于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增减项应当有签证单或者书面变更单来确定,对于增减项应在合同之外来单独确定价款,不影响主体合同价款的确认。

四、合同未约定固定总价,双方亦无法完成结算情形下工程价款争议

1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只是一个暂定价,约定以实际结算为准。但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双方又因对已完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议无法完成后续结算,导致出现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在这种情形下,承包人一般都会申请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此确定工程总价款。或者双方在诉前就已经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2对需通过鉴定确认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风险提示

双方在合同中既未约定固定总价,竣工验收后也无法完成结算,后续又无法通过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或标准来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对于工程量本身也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就涉案建设工程的造价申请鉴定。

对于当事人一方申请对竣工验收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鉴定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法院近期对于委托鉴定作出了新的规定,对鉴定完成时限规定更加严格,一般为30日,重大疑难复杂的为60日,鉴定时间相对较短,所以对于该类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双方当事人应更加积极配合,以免因此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共同选定了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又申请重新鉴定的,除非有正当合理理由,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准许。

五、“黑白合同”下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1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与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不一致,也就是所谓的“黑白合同”,那么在出现“黑白合同”后,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对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巨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法律风险提示

2“黑白合同”相关问题的法律风险提示

市场主体均应遵纪守法,依法依规签署建设工程合同,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的效力及适用的规定非常明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的前提是其应为有效合同)

司法实践中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在“黑白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情形下,一般需通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来确认工程总价款,以实际完工量作为基础。

文/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