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大修”促进司法公正

 2011-03-23  1662


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大修”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是利用司法统计资料,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法院案件质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评判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召开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进行了“大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介绍,2008年开始试行的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由评估指标、指标权数、同度量化方法和合成方法四个子体系组成。评估指标体系由1个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和若干三级指标组成。本次修订共增加新指标10个,取消旧指标12个,并对9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做了更为科学、合理的调整。修订后,共有三级指标31个,其中公正指标11个,效率指标10个,效果指标10个。

  主要指标的修改包括:

  ——对原指标体系中的“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进行修改,合并成“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通过对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区分,对不属于一审或原审法院错误的改判或发回重审,不计为下级法院负向评价指数,更有利于下级法院接受上一级法院裁判和正确评价法院工作。

  ——新增“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目的是鼓励各级法院通过听证审理,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促进缠诉、闹访案件通过所谓“听证”审理实现案结事了。

  ——新增“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取代年“结案率”统计,使效率评估符合案件审理规律。

  ——由于“上诉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在评价效果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复性,且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新指标体系取消了“上诉率”统计,只保留了“一审服判息诉率”这一正向指标。

  ——修改“调解率”的计算方法。新的“调解率”统计将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进行了区分,目的在于鼓励各级法院加大对普通程序案件的调解力度,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张军表示,新指标体系更加立体、全面,涵盖了立案、审判、执行、事后监督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宏观与微观,法院内部与外部,公正、效率与效果,实体与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实现全方位、多侧面对案件审判质量进行综合科学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目的,就是构建一套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确立案件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案件审判质效全面、动态、多维的评估、指导、决策、监督机制,通过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法院的案件质量,加强审判管理,促进司法的公正、效率、效果,推动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提高和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自觉性。 来源:新华网  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