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七种轻微犯罪情形可不实施逮捕

 2009-09-29  2140


上海市公安、检察机关最近联合发文,规定对轻微犯罪的在校生、70岁以上老年人等七类犯罪嫌疑人,可认为无逮捕必要。

  最近,上海市公安、检察机关联合通过《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适用条件的若干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的条件、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对轻微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上海有相对固定的居所或者相对稳定的工作,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且具有在校生、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犯罪预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明显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七种情况之一的,可认为无逮捕必要。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案件要建立“无逮捕必要可行性评估”制度,并制作《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参考依据。

  上海公安、检察部门最近还联合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等九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确保诉讼证据的合法性,防止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同时,为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上海公安、检察机关还联合要求,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犯罪等七类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在立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等四类案件,检察机关可适时启动监督程序,提出监督意见。(记者 杨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