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自然地质灾害维护费用由政府埋单: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2-08-06 1056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从昨日(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确立了“辖区责任、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防治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费用的承担。在防治责任及费用承担方面,《办法》第七条明确,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由政府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产权归属与预防责任统一”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设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产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维护费用。 结合深圳市第四轮财政体制政策对市、区政府承担的防治费用安排,《办法》规定,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并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预防费用、专项治理工程维护费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分别纳入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 同时,对违规的行为,《办法》也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不予治理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以50万元罚款,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以30万元罚款。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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