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公务车规定 副省长用车不得超35万元

 2010-03-18  1733


                                           深圳市出台公务车规定 副省长用车不得超35万元

       记者17日从市政府获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结合机构改革进行了调整,经过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施行。

  在该《实施办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对小汽车定编初审做了具体的条件限制。

  应如何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深圳公务用车又应走向怎样的改革之路?是不少市民关注的……

  记者看到,《实施办法》对不同行政级别的干部规定了配车等级的上限,如: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和副省长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而对于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则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确实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轿车,则需要由省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记者 阮晓光 鲍文娟)来源:广州日报